1、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固体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废物物污污染染环环境防治法境防治法 【 【2016年修正年修正】 】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年11月月7日修正日修正 版)版)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3、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 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 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 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 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4、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 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 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 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5、励。 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 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6、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 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 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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