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建构筑物安全要求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厂房建筑物应当采用是框架结构。1.3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规定。1.4 厂房内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1.5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它加工方式作业区,按防火分区进行隔离(如:铝镁制品打磨抛光与电焊气割作业分区隔离、木制品加工与喷漆作业分区隔离等)。粉尘涉爆区应靠外墙设立。1.6 存在粉尘爆
2、炸危险的厂房应当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在其外墙上设置泄压设施,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1.7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车间,应当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 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安全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1.8 防雷设施应取得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二、防爆技术措施安全要求2.1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2.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
3、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2.4 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2.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2.6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2.7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2.8 采用干式除尘的,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电除尘、具有粉尘沉降室的重力除尘方式除尘, 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木质家具机械加
4、工可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2.9 干式布袋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部。用于铝镁等金属粉尘的除尘器应采取防雨、积水措施。2.10 除尘风管应明设,按规范采用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 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2.11 除尘主风管设计风速应按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50%、铝镁金属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25%计算;铝镁制品抛光打磨加工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 23m/s, 木材加工系统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 20m/s, 风管内不应出现超过厚度1mm 的积尘。2.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
5、锁气卸灰装置, 锁气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行; 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13 干式布袋除尘器应按规范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装置,设置清灰气压监测装置。2.14 布袋除尘器应当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2.15 铝镁等金属制品机械加工采用湿法机械加工工艺的,应当连续供水,并设置供水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定期清理过滤池(槽)、沉淀池(槽)中的金属泥浆。铝镁等遇湿自燃的金属采用湿法加工的,其循环水的水箱(槽、池)、过滤池(槽)、沉淀池(槽)等应当通风良好。2.16 有
6、爆炸危险的金属粉尘采用湿式除尘时,应当连续供水,并设置供水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管道喷淋、喷雾洒水形成的水幕应当尽量靠近产尘源,除尘水箱(槽、池)应当有足够的水量,水质清洁,并每班巡查清理金属泥浆。对铝镁等遇湿自燃的金属进行湿式除尘的, 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储水箱(槽、池)、过滤池(槽)及水质过滤装置、沉淀池(槽)、粉尘收集槽(箱)等不得密闭,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2.17 风机、叶片运转正常,无摩擦、碰撞,无异常杂音。三、电气及防火安全要求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0 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 GB 12476.1、GB 12476.2 规定的 20 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 电气设备、 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 GB 50058的要求。3.2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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