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的程序及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常见的不安全行为虽然用火作业是炼化企业控制最严格的作业活动, 但也是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最多的环节之一,主要表现在:作业许可证填写不认真,作业许可证代签字。作业许可证级别与实际不符合,随意升级或者降级,用火作业的时间、用火部位及内容与实际不符。不检查用火人的特殊工种证件。作业许可证中填写的作业人员与实际施工人员不符。施工作业负责人、 施工作业所在单位的负责人、 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的人等相关人员不到现场确认。危害因素识别流于形式。对用火部位不进行采样分析。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设备、管线不置换或虽经置换但未达到安全要求。与用火作业相连接的管线未进行有效隔离, 未对
2、下水井进行有效封堵, 周边存在影响用火作业安全的其他作业,现场不配备灭火设施,乙炔气瓶距离用火点太近。用火作业过程监护人随意离开现场,离开现场不通报、不停止作业;监护人在监护现场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看报纸等。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火花飞溅的措施。用火作业结束后,对现场不进行检查验收。动火作业前安全措施工艺处置及采样分析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 1 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
3、火。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 应对其浓度进行检测分析, 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合格。分析采样时,采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对较大的设备,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上、中、下 3个点进行检测, 采样时要将采样管伸向设备内部; 设备内的气体比空气重时, 应在底部采样,比空气轻时,应在上部采样。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要求分析范围不小于用火点周围 15 m。环境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分析可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
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查确认动火环境作业前,要检查确认用火环境是否安全,对用火点周围下水系统存油进行冲洗,下水系统内无存油后要对下水系统进行有效封堵, 下水井及地漏系统用不少于两层的石棉布覆盖, 并用不少于 5 cm 厚的细土封堵,或用水泥抹死,无存油的地沟要灌满水。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按照用火作业的部位、时间、危险程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以及固定用火区作业,不同级别的用火作业仅仅是审批权限、有效时间不同,在管理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方面没有什么差别。对于用火作业,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和管理方法,需要提醒的是,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 对设备、 容器、 管线进行测厚, 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 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 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用火点距生产装置、罐区边界 15 m 以内(一般生产装置边界是装置围栏或相当于围栏的位置,罐区边界是防火堤) ,对该装置或罐区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会签,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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