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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安全讲稿_3.docx

1、法治与安全讲稿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讲稿史开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

2、法治县的基本方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议是指: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2)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

3、追究和制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二)宗教信仰自由现行宪法第 3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

4、、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

5、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现行宪法第 3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是公民最重要、 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 , “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就意味着

6、: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现行宪法第 38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四)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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