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警示、诫勉谈话制度推荐五篇第一篇:安全生产警示、诫勉谈话制度安全生产警示、诫免谈话制度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谈话是指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诫免谈话,当面接受质询。二、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辖区本年度内发生三起轻伤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三、凡公司辖区内管理的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承包
2、单位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四、凡公司辖区内管理的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生产单位及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并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负责人要到公司安委会作警示诫免谈话。1、各生产单位及承包单位在 30 日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2、1 个季度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3、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4、政府部门隐患排查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5、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罚
3、款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6、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情形的。六、警示诫免谈话内容主要是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接受质询,研究明确改进措施,并作出相应的整改承诺。七、 警示诫免谈话由公司安委会主任、 主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并制作“警示谈话备忘录” 。八、警示诫免谈话对于不接受谈话的,公司安委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警示诫免谈话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建议撤销生产单位领导职务,承包单位取消承包资格。第二篇:诫勉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一、谈话的目的
4、: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督促干部廉洁从政。通过与干部进行谈话,沟通思想,交流看法,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推动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二、谈话对象:教育局全体干部三、谈话的具体内容:(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公室决定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办公室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二)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接受党内监督方面的问题。(四)有关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
5、的问题。(五)有关本科室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方面的问题。(六)有关外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一般1 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中,需要进行了解和说明的问题。(七)有关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问题。(八)有关未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的问题。(九) 有关对待来来办事及上访人员态度粗暴、 恶劣的问题。(十)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汇报,擅自作决定的问题。(十一)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四、谈话的程序与层次:由教育局纪检主任根据各股、办、室的实际情况,根据掌握的线索,亲自与股、办、室负责人或一般干部谈话,股、办、室负责人主动与本股、办、室干部谈话,谈话要有记录,谈话对象需要向科室负责人或
6、分管领导说明的问题,应及时向机关领导反馈说明,需要及时纠正或处理的应尽快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本办领导。本办领导根据谈话人认识及态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召开教育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对被谈话人予以责任追究。五、谈话记录及办批情况,应及时归入本人廉政档案。同时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年终评等定级和提拨任用的依据。第三篇:诫勉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 廉政准则(试行) 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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