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动力现象管理规定瓦斯动力现象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21 号令) ,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办字200511 号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 ,及时掌握和防治瓦斯动力现象,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的鉴定和管理工作,特对瓦斯动力现象鉴定和管理规定如下:1、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高瓦斯矿井以及具有高瓦斯区的矿井,通风部门设专人和专门记录及时掌握瓦斯突出预兆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动态,对瓦斯动力规律进行分析总结。2、各矿在采掘过程中发现瓦斯突出预兆(见附件)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
2、接到出现瓦斯突出预兆的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以决定是否对矿井和煤层进行瓦斯突出危险性的鉴定。3、各矿在采掘过程中,一旦发现瓦斯动力现象(见附件) ,必须先停止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任何作业,切断电源,撤出受瓦斯动力现象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4、公司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现场落实情况,对上报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当确认属于瓦斯动力现象后,公司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山西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5、当矿井瓦斯动力现象严重时,公司调度室必须通知公司救护大队勘察现场情况。6、发生
3、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没有经过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措施后,不得恢复作业。7、发现瓦斯动力现象后,矿上必须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及其变化的监控。8、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管理的副矿长)组织人员落实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动力现象落实清楚后,矿上以书面材料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汇报。报告内容如下:1)矿井概况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2) 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
4、情况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及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的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采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按矿井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记录卡片(见附件)内容详细填写。9、公司技术负责人接到矿上瓦斯动力现象的书面汇报后,决定是否进行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当公司确定瓦斯动力现象后,公司以书面形式安排矿上选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 60 天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鉴定结果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安监部门。10、在申请鉴
5、定期间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11、经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为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后,公司在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报告后 7 日内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提出审批申请。12、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确定为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后,公司将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结果抄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公司、矿立即按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附: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及预兆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及预兆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形式。一、 突出的基本特征突出的基本特征1、 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2、 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3、
6、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4、 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5、 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6、 突出孔洞呈现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二、 压出的基本特征压出的基本特征1、 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距离都较小;2、 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3、 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4、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5、 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三、 倾出的基本特征倾出的基本特征1、 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并无分选现象;2、 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线沿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3、 无明显动力效应;4、 倾出常发生在煤质较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5、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加。四、 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煤体内出现劈裂声(枪声) 、闷雷声(放炮声) 、嘈杂声、沙沙声等;煤体变软、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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