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1.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 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 范围及术语 1.3.1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暂存、 出库、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 1.3.2 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 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
2、险特性的废 物。 (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 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4)危险废物暂存:指危险废物在综合利用、转移、处 置前集中贮存设施。 (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1.4 危险废物的管理 1.4.1 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综合利用活动必须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1.4.2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 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4.3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
3、、处置等有关资料; 1.4.4 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1.4.5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 移、处置; 1.4.6 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1.4.7 禁止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1.4.8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 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 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4.9 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 县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1.4.10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 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县环 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4.11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1.4.12 各部门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危险废物 管理规定行为者,将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对违规 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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