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GBPGB 500162014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局部修订条文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总计 83 条。带方框表示删除;带下划线表示新增。20140827 发布20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联合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 求 意 见 稿2局部修订说明局部修订说明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9 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 号),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应急
2、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开展。此次局部修订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等涉及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 明确了儿童活动场所的范围,加强了消防设施设置要求。2. 明确了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的加强性防火要求。3. 调整了疏散门的净宽度要求。4. 明确扩大封闭楼梯间和扩大前室在首层的安全疏散距离。5. 增加了有关高层木结构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此次局部修订共 83 条: 删除 1.0.6, 修订或新增 3.1.3、 3.2.10A、 3.2.17、 3.3.1、 3.3.2
3、、3.5.2、3.7.2、3.7.5、3.8.3、5.1.2A、5.2.3、5.3.1、5.3.6、5.4.4、5.4.11、5.4.11A、5.4.12、5.4.13、5.4.16A、5.4.17、5.5.12A、5.5.13B、5.5.14A、5.5.15、5.5.17、5.5.18、5.5.22、5.5.23、5.5.28、5.5.30、5.5.31,6.2.5A、6.2.9、6.2.9A、6.2.10、6.4.1、6.4.2、6.4.3、6.7.1、6.7.2、6.7.4、6.7.7A、6.7.10、7.1.8、7.2.1、7.2.5、7.2.6、7.2.7、7.2.8、7.3.5、7
4、.4.1、7.4.2、8.1.2A、8.1.7、8.2.4、8.3.3A、8.3.9、8.4.1、8.4.2A、9.3.6、9.3.15、10.1.1A、10.1.8、10.1.10、10.1.10A、10.2.5、10.2.7、10.3.1、10.3.2A、11.0.1、11.0.2、11.0.3、11.0.3A、11.0.4、11.0.7、11.0.10、11.0.12、11.0.12A、11.0.13、11.0.14、12.1.10、12.5.3。征 求 意 见 稿3目次目次1总则.13厂房和仓库.13.1火灾危险性分类.1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
5、布置. 53.5仓库的防火间距.103.7厂房的安全疏散.113.8仓库的安全疏散.135民用建筑.1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45.2总平面布局.155.3防火分区和层数.155.4平面布置.205.5安全疏散和避难.276建筑构造.36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36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37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407灭火救援设施.437.1消防车道.437.2救援场地和入口.447.3消防电梯.457.4直升机停机坪.468消防设施的设置.47征 求 意 见 稿48.1一般规定.478.2室内消火栓系统.488.3自动灭火系统.48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09供暖、通风和
6、空气调节.539.3通风和空气调节.5310电气.54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54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711木结构建筑.5912城市交通隧道.6712.1一般规定.6712.5供电及其他.67征 求 意 见 稿11总则1.0.6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3厂房和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表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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