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 年 6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2020 年 12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2、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第三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 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
3、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
4、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
5、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第九条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十一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第十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
6、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四条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 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 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 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 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 校外法治辅导员。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