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 年修订版全文)年修订版全文)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三章平时征集第四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七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八章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第九章退役军人的安置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 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四条兵役工
2、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 遵循服从国防需要、 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第六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七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
3、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第九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
4、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 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
5、非法提供。第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三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 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兵役登记兵役登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
6、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 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第十六条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 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 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 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第三章第三章 平时征集平时征集第十九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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