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本规定所
2、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第三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第四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第五条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
3、内容。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科学合理地确定专职、 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第七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 60%。第八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
4、(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 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第九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第十条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从本地区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
5、其他方式,聘用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第十二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六)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
6、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第十三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 专题培训、 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社会监督员第十七条社会监督员可以从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中,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第十八条通过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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