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 【工作方针】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第四条【国家层面管理体制】 国家设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该机构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国森林草原防
2、灭火工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火2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相关工作。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
3、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是指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经营单位(者)及其所管理的护林员、草管员和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及时发现、报告森林草原火情并积极实施先期处置。第五条【地方层面管理体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设置森林草原防灭火专职指挥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
4、要设置森林草原防火督查专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3草原防灭火的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单位及其所管理的护林员、草管员和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开展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防灭火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相关的目标考核管理机制。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
5、任。第七条【联防机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八条【规划编制】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国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基础设施和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4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国家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才培养,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水平。第十一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安全避险等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综合性防灾减灾教育宣传活动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内容。第十二条【社会动员与市场机制】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国家鼓励通过保险等形式转移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提高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第十三条【表彰奖励】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前款规定的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5定。第十四条【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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