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第三条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 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 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
2、产能可持续。第四条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 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第五条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
3、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第六条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 质量、 生态环境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 治理、 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
4、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
5、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
6、持领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态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指导服务。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三)因地制宜推广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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