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0 号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已经 2022 年 6 月 9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2022 年 6 月 27 日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
2、保护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
3、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第六条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 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第七条第七条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第八条第八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
4、列情形:(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 标识等, 或者擅自使用 “新闻” 、 “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
5、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应当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十条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 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不予注册或者变更账号信息。对账号信息中含有“中国”、“中华”、
6、“中央”、“全国” 、“国家”等内容,或者含有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等党和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核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从严核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于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第三章第三章 账号信息管理账号信息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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