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讲解了污水排放的综合标准,旨在控制水污染,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年限制标准,将标准实施之日作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的标准值。标准还明确了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12个特定行业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排放污水的单位则执行本标准。此外,标准增加了10项控制项目,并在第二时间段增加了40项控制项目,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进行了从严规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现有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该标准特别适用于那些未被特定行业标准覆盖的单位,如一般工业企业、服务业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单位。同时,它也为环保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确保各类单位的污水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要求,有效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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