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讲解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旨在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办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则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和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事故暂不纳入统计。统计工作遵循“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事故可进行统计核销。核销程序包括调查认定、公示、备案和信息公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需定期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包括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该办法特别适用于需要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单位和部门,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安全生产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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