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安全生产法最终修订部分说明讲解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决定。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第三条修改为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将第四条修改为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将第五条修改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强调各级政府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
2、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安全生产法最终修订部分说明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和领域,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该文件对于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政府监管职责,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该文件也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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