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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内容对照表.docx

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标红部分为修订的内容) 修订前-2009.6.1 修订后-2016.10.1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 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未变化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 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 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

2、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增加了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管行业、 管业务、 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 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 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确保安全生产。 增加了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必须 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3、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负责人 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 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 变更为第五条,

4、内容进行了细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确定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 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 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听取安 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 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 事处、 开发区 (包括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等) 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 当按照职责

5、, 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变更为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增加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 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安全生 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 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 人员的合法权益。 变更为第八条 ,内容进行细化。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参与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 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 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 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 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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