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文稿文稿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X 省安全生产条例、X 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X 号) 、 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
2、工作原则1.3.1 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扩大,消除危害后果。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驻地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事故应对工作。1.3.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 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果断、 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
3、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1.3.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1.4 分类分级1.4.1 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我县实际,可能在我县行政县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一)火灾安全
4、事故;(二)工矿企业事故,即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六)公众集聚场所安全事故;(七)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八)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九)急性中毒安全事故;(十)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十一)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1.4.2 分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I 级(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 X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X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X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X 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X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
5、全事故。(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二)II 级(重大)事故:(1)造成 X 人以下、X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X 人以下、X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X 人以下、X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 X 万人以下、X 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X 亿元以下、X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3)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三)III
6、级(较大)事故:(1)造成 X 人以下、X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X 人以下、X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X 人以下、X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X 万人以下、千人(X 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X 万元以下、X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镇镇(办事处)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3)需要县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四)IV 级(一般)事故:III 级(较大)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 III 级(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工作。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安全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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