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14”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2016 年 11 月 14 日 16 时 20 许,河北省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遵化龙建) ,在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进行除尘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被坠落的带钢砸中死亡。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组成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龙潭区监察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此次事故。调查组对遵化龙建“111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已结束,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遵化
2、市通华西街 29-8 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土木建筑、管道安装等贰级资质。2015 年 7 月 3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6 年 9 月 1 日,遵化龙建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吉林建龙)签订了炼钢厂转炉二次、精炼、铁水倒灌、脱硫等除尘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6 年 11 月 14 日 7 时,遵化龙建施工队队长张国立组织人员对炼钢厂冶炼主控楼辅楼楼顶进行除尘管道安装作业。16 时左右,地面工人徐贺芹、杨立满将 40 多根 6 米长的带钢和 5 根 2.5 米长的槽钢混合捆绑,采取单吊点作业,向主控
3、楼的楼顶吊运。吊车将带钢和槽钢吊至 40 米左右时,张国立在 23 米平台处发现吊车转杆碰到主控楼护栏,用对讲机让黑吊车司机郭志超停止转杆作业。遵化龙建职工纪洪来、纪洪新在主控楼辅楼楼顶 23 米平台处安装管道作业没有及时撤到安全位置。吊车转杆碰到主控楼的护栏后带钢和槽钢脱落将纪洪新砸中。张国立等人将纪洪新送到吉化总医院,下午 5 时左右纪洪新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遵化龙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直至 15 日 7 时,遵化龙建职工拨打报警电话 110。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纪洪新,男,40 岁, 辽宁省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为 75 万元。
4、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龙建公司作业人员王茂森、徐贺芹、杨立满违规作业把 6米长的带钢和 2.5 米长槽钢混合捆绑,采取单吊点作业,吊装物碰撞护栏,带钢和槽钢坠落,将在主控楼辅楼楼顶 23米平台处作业的纪洪新砸中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 遵化龙建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清理吊车转杆下作业人员,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 遵化龙建教育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通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遵化龙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
5、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6、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龙建公司予以行政罚款处罚。(二)遵化龙建吉林建龙项目部项目经理高志强,未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迟报行为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建议对遵化龙建吉林建龙项目部项目经理高志强予以行政罚款处罚。(三)遵化龙建王茂森、徐贺芹、杨立满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把 6 米长的带钢和 2.5 米长槽钢混合捆绑,采取单吊点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企业处理。(四) 遵化龙建张国立没有及时清理吊车转杆下作业人员,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企业处理。(五)吉林建龙炼钢厂厂长包伟峰、刘立新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督、指导、协调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企业处理。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1.遵化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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