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3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3 月 12 日 10 时 20 分,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做出了重要批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3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邢树纲任调查组组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赫英兵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东丰镇政府为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493 号
2、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现已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注册日期 2014 年 4 月 11 日,类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为宁辉, 注册号: 22042160019*。经营范围: 不锈钢门窗, 加工销售, 现有厂长 1 人 (冯健鑫) ,工人 7 人。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2019 年底,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在沈阳
3、购置一台二手液压板料折弯机, 设备重约 8 吨, 购置后一直放置厂房外。2020 年 3 月 11 日,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经营者宁辉组织工人打扫卫生,做复工准备。3 月 12 日正式复工,上午9 时许,宁辉指挥工人准备将折弯机移至厂房内安装, 先雇用一台吊车将液压板料折弯机吊至厂房门口,由于厂房举架高度不够,无法将设备吊至预定位置,之后吊车离开。后再用企业内部叉车将设备拽至厂房内,此时设备距离墙边 4 至 5米左右。宁辉指挥工人用铁管当滚杠,垫在折弯机下方,宋权来和其他工人用撬棍将设备往厂房北墙边处移动,大约移动 50 公分后(约 10 时 20 分) ,设备失去平衡倾倒,宋权来腹部以下
4、压到折弯机下方,当时宋权来仍有意识。事故发生后, 宁辉立即组织工人抬设备救人, 由于设备太重,没能将设备抬起。厂长冯健鑫马上拨打了 120 和 119 电话,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后,现有的设备无法将倾倒的液压板料折弯机架起,宁辉命令工人宁鹏到汽车修理部找流动修理车借气动千斤顶,用气动千斤顶把液压板料折弯机顶起,11 时许,将宋权来救出。11 时 03 分,县医院 12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宋权来进行了抢救并输液。11 时 40 分左右,宋权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宋权来,男,汉族,21 周岁,家住东丰县南屯基镇万兴村,身份证号:220
5、4211999*3916。(二)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8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一)直接原因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经营者宁辉,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保障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指挥移动液压板料折弯机,违章指挥导致液压板料折弯机倾倒,宋权来躲避不及,砸伤致死。(二)间接原因1、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复工前未对员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岗位操作规程。2、东丰镇忠厚村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将年后复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3、东丰镇人民政府对忠厚村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忠厚村安全生产主体责
6、任落实不到位失察。五、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3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一) 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复工前未对员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作业操作规程,未完善作业防护的情况下,违章进行移动作业。宁辉作为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安全生产负责人,在未建立操作规程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移动液压板料折弯机,导致宋权来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东丰镇鸿越不锈钢门窗商店处以人民币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东丰镇忠厚村,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将年后复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忠厚村向东丰镇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3、东丰镇人民政府,对下级村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忠厚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东丰镇人民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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