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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通报.docx

1、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通报为深刻吸取“2.14”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将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8年 2 月 14 日 0 时 8 分许,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 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太子河区安监局受区政府委托,会同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东宁卫乡人民政府成立了“214”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

2、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原因(一) 直接原因 吨袋堆放过高,第二层吨袋泄漏,致使第三层吨袋重心偏移倾倒滑落,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 1.工人唐某,安全意识差,处理漏料时对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分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冒险作业。 2.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货物堆放管理不到位,成品硫酸钾堆放制度缺失,无处理漏料操作规程,致使作业工人无章可循。 3.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3、差,没有发现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冒险作业。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迟报行为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该事故发生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4 日零时许,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八时许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进行报告,认定有迟报行为。四、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有关责任人员 1.唐某,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料工,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缺少必要的安全意识,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郜某,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车间班长,对车间员

4、工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差,忽视安全,冒险作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依据公司奖惩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费某,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副部长, 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致使工人作业无章可循;对企业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差,忽视安全,冒险作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依据公司奖惩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时某,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安环部部长。对厂内生产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制定堆垛管理制度,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

5、任,建议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依据公司奖惩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付某,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并有迟报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上年年收入 30%、6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给予上年年收入 90%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有关责任单位 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企业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并且有迟报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处 2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五、事故防范及整改建议1.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现场安全管理,严抓生产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真正落实到位。2.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各级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增强安全意识,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货物堆放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程标准,严禁货物摆放过高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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