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通康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8”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0 月 18 日 8 时 43 分,南通康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场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 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 事故单位概况南通康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建筑材料场地位于通州区金沙镇港北村 73 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
2、12339021054K;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红(实际负责人严洪清) ;注册资本:1000 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通州区四安钜力机械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钜力服务部)位于通州区四安镇农民城 88 号,注册号:32068360120751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丁美兰(实际负责人季建华) ,经营范围:吊车、汽车租赁服务,非运输机械装卸搬运服务。二、事故经过2017 年 10 月 18 日 7 时 30 分,钜力服务部驾驶员韩正军在主要负责人季建华的安排下,驾驶苏 FG1309 重型专项作业车(汽车吊)到达康威公司建筑材料场地吊运钢梁。康威公司车间主任冯书林安
3、排邱成跃、陈启分两名员工配合韩正军吊装作业。8 时 40 分左右,冯书林驾驶厂内苏 F13760叉车行经作业区域时,叉车底盘被地面凸出的行车轨道卡住。冯书林从叉车驾驶室下来,示意正在作业的韩正军用汽车吊将叉车吊离,并安排邱成跃、陈启分两人用吊带分别套在叉车后轮轴(位于轮毂中间)上。随后冯书林回到叉车座位,伸左手示意起吊。当叉车后轮将要离开地面之时,左侧的吊带突然滑落,叉车向左侧翻,冯书林从叉车上摔落地面,被叉车压住。事发后,其他员工迅速赶至现场,组织施救,20分钟后,冯书林成功救出,并被送到通州区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 4 点多钟死亡。三、调查取证情况1、现场勘查情况:事
4、故发生康威公司建筑材料堆放场地上,现场可见苏 FG1309 汽车吊呈作业状,吊臂伸向东北方向,臂长约 40 米 , 与地面约呈80, 吊钩悬在空中; 叉车 (康威公司厂内机动车,牌号:厂内苏F13760)停放在汽车吊左前方 20 米 处,叉车自重 4.5T。吊装司索时吊带套在轮毂中间“轮轴”上, “轮轴”呈锥形,外径 8.5 厘米,内径 12厘米, 长度 6 厘米, 外端与轮毂相平; 在叉车左侧 2.1 米 处、东西向轨道北侧(即冯书林头着地位置)留有血迹;叉车左后侧有一只红色安全帽以及吊带,吊带宽度约为 5 厘米、厚度约为 0.5 厘米,未断裂。rn2、 相关证件及作业资质情况: 韩正军持有
5、 B2 机动车驾驶证、特种设备作业证、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证。冯书林不具备厂内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操作资格。3、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韩正军未能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康威公司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钜力服务部未对重型专项作业车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事故后果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冯书林,男,42 岁,身份证号:320622*4997,家庭住址:如皋市吴窑镇沈徐村 12组 24 号。五、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吊物吊挂不牢,盲目违规操作导致叉车倾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冯书林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吊装作业时冯书林坐在被吊物体上;现场司索指
6、挥不当;不具备相应资格操作叉车。2、康威公司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邱成跃、陈启分两人缺乏司索工的专业知识。3、钜力服务部未对重型专项作业车操作人员进行起重设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六、事故性质这是一起严重违反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七、事故责任1、韩正军:汽车吊操作人员,在吊物吊挂不牢,被吊物体上有人时,盲目操作,违规起吊,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5.1.2. 1C 、D 项的规定,在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依法处理。2、冯书林: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吊装作业时坐在被吊物体上;现场司索指挥不当;不具备相应资格操作叉车,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3、康威公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两名司索工未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钜力服务部未制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重型专项作业车操作人员进行起重设备安全操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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