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7.13”物体打击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新城管委会应急局、市检察院等单位组成的评估组,于2022 年 6 月 21 日对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 “7 13”物体打击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13”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现将评估情况公布如下: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2021 年 8 月 18 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对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7.13”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进行了批复。2022 年
2、6 月 21 日,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评估组听取了事故责任单位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向市经信局、新城管委会应急局等相关单位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均能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各单位均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
3、要求建章立制,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每个被评估的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2021 年 11 月 30 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处以 2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缴纳 22 万元。2021 年 11 月 30 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负责人任某某给处以 1.68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缴纳
4、1.68 万元。2021 年 11 月 30 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现场负责人刘某处以 0.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于2021 年 12 月 13 日缴纳 0.5 万元。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1.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事故发生后,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认真剖析了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督促外包队工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施工作业时按照作业安全规程进行施工作业。组织班组人员对所在施工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事
5、故发生后,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工前安全交底、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强化宣贯和进一步落实。每周开展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公司负责人带队,分组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单,隐患整改验收合格率 100%。加强了对外协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二)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新城管委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事故发生后,在新城辖区开展了船舶企业专项大排查,查出隐患共 50 余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遏制各类事
6、故发生,确保管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员工劳动保护用品问题。船厂个别作业人员安全带损坏,安全带生产年限及合格标志不清晰,企业未对损坏的安全带及时报废。部分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不规范。(二)外协施工单位生产一线安全管理基础水平低。船舶外协施工单位在船厂承揽承包各项工程业务,部分船厂对外协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不够严谨,准入门槛低,导致生产一线安全管理基础水平低。五、工作建议(一)督促船厂加强对进厂外协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要求进厂分承包施工队要具有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资质证书 ,不具备条件的限期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未按要求整改将采取淘汰制。(二)动员企业全员通过安全网络管理群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 提高员工发现隐患、 整改隐患的积极性,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使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得到消除或有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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