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泰州明发国际广场25#楼“9.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9 月 8 日 10 时 30 分左右,在泰州明发国际广场 25#楼施工现场,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砌筑电梯井基础砖胎模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46.43 万元人民币。2014 年 9 月 9 日,根据泰州市政府授权,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以及高港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
2、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徽振皖公司) ,泰州明发国际广场 24#-30#楼及地下室工程劳务承包方。2.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公司) ,泰州明发国际广场 24#-30#楼及地下室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方。3.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誉达公司) , 泰州明发国际广场 24#-30#楼及地下室工程监理方。(二)工程情况泰州明发国际广场位于泰州市高港区环港大道南侧、东至马厂中沟、南至解放路,由明发集团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3 年10
3、 月 8 日, 明发集团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誉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江苏誉达公司对泰州明发 国 际 广 场 16-2# 、 21#-30# 楼 及 地 下 室 工 程 实 施 监理。2013 年 11 月 15 日,安徽三建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取得泰州明发国际广场 24#-30#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权。2013年 11 月 18 日,明发集团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 600 天,合同价款 23683.5105 万元人民币。2013 年 12 月 10 日,泰州明发国际广场取得泰州市住建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4 年 7 月
4、10 日,安徽三建公司与安徽振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将 24#-26#楼及地下室工程劳务分包给安徽振皖公司。2014 年 7 月 22 日,安徽振皖公司与胡庆学个人签订劳务班组施工合同 ,将24#-26#楼及地下室工程的瓦工、木工劳务分包给胡庆学个人。2014 年 7 月 25 日,安徽三建公司与安徽振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明确了双方的责任。2014 年 8 月 2 日,工程正式开工。至事故发生时,该工程 25#楼处于基坑建设阶段,施工人员正在砌筑基坑内的电梯井砖胎模。二.事故发生经过、 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9 月 5 日,胡庆学安排施
5、工人员到25#楼电梯井基坑砌筑砖胎模,当日完成内径长约 6 米、宽约 7.5 米、高约 2.8 米的砖胎模井,砖胎模四面砖墙垂直,墙厚约 240 毫米。2014 年 9 月 6 日,阳盛茂发现砖胎模东侧砖墙内壁出现裂痕,要求胡庆学安排施工人员在东侧砖墙内壁上搭设三根木方,紧贴内壁,用于加固砖墙。2014年 9 月 7 日, 25#楼电梯井未施工。2014 年 9 月 8 日上午,阳盛茂发现砖胎模东侧砖墙内壁的裂痕扩大,要求胡庆学安排施工人员将东侧墙体全部拆除后重新砌筑。当日上午,胡庆学安排栾承珠等 6 名施工人员进入基坑作业,但只要求施工人员拆除了上部约 1 米高的砖墙,施工人员在拆除后的基础
6、上重新向上砌筑了约 0.8 米高的砖墙。砌筑完成后,施工人员进行回土,回土高度约 1 米。回土结束后,施工人员先拆除了用于加固内壁的木方,然后开始对砖胎模内壁进行粉刷。10 时 30 分左右,砖胎模东侧砖墙突然倒塌,砖土将正在基坑东侧清理垃圾的栾承珠掩埋。(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 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将栾承珠从砖土堆中救出,并用私家车将其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栾承珠在途中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砖胎模砌筑质量不符合要求, 加上施工人员在回土时加水,造成砖胎模侧压力过大,当内设临时支撑被现场施工人员擅自拆除后,导致电梯井砖胎模倒塌。2.间接原因(1)违章作业胡庆学未按要求全部拆除砖胎模东侧砖墙,而是凭经验指挥施工人员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擅自拆除砖胎模内设临时支撑。(2)违法分包安徽振皖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胡庆学个人,以包代管,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对栾承珠等新进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有效监督施工人员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拆除电梯井砖胎模内设临时支撑的违章作业行为。(3)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胡庆学,作为劳务承包人,未组织对栾承珠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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