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星威园3-1 期垃圾池围墙改造工程“6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6 月 25 日 14 时左右, 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星威园 3-1 期垃圾池围墙改造拆除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9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6 月 26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及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
2、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智恒公司) ,略。2.泰州星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威公司) ,略。(二)涉事垃圾池施工情况建成的星威园 3-1 期和在建的星威园 3-2 期住宅小区由星威公司投资开发建设。涉事垃圾池在星威园 3-1 期小区西围墙外,用于堆放 3-1 期小区内建筑装修垃圾。因垃圾池位于在建的星
3、威园 3-2 期的施工场地内,为方便在建小区的施工和垃圾堆放,星威公司决定扩建垃圾池,施工内容为垃圾池南侧部分围墙拆除,并在拆除围墙的南侧约 6 米处新建一堵围墙。2019 年 6 月, 智恒公司同意冯某个人以本公司的名义从星威公司承揽了星威园 3-1 期小区垃圾池围墙维修改造施工,智恒公司和星威公司签订星威园 3-1 期垃圾池围墙维修改造工程合同 。(三)事故现场情况经事故后勘验,坍塌的围墙为砖混结构,厚约 24 厘米,东西长约 7 米,高约 1.9 米,紧靠坍塌围墙的北侧是建筑垃圾堆,垃圾堆呈圆锥形,东西约 8.8 米,南北约 11 米,高约2.6 米。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
4、事故发生经过6 月 23 日,冯某组织张某堂、李某冬(女)等 4 名工人进行垃圾池改造施工。6 月 25 日上午,根据冯某的安排,张某堂在围墙南侧先用冲击钻在待拆除围墙东西两端垂直开约 40厘米缺口至地面。下午 2 时左右李某冬在围墙南侧用冲击钻从东端掏掘围墙底部时,围墙向南倒塌,砸中张某堂和李某冬。(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李某冬和张某堂被送泰州市中医院抢救。19 时左右,李某冬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堂经治疗,于 9 月 9 日出院。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1 人受伤。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
5、失 109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冯某组织施工人员人工拆除围墙时未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16)的规定从上至下拆除,采取先拆除围墙东西两端再掏掘墙体下部的方法,加之北侧垃圾堆的侧压力,导致围墙结构失稳发生倒塌,砸中施工人员。(二)间接原因1.冯某违反建筑法的规定,个人借用智恒公司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施工项目,未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拆除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前,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号)的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将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人员作出详细说
6、明。2.智恒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允许冯某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施工项目,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星威园 3-1期垃圾池围墙改造工程“62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冯某,个人以智恒公司名义承揽拆除施工项目,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拆除作业时,未按规定从上至下拆除。冯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王某银,智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允许冯某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拆除施工项目,未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王某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 2018 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智恒公司,允许冯某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施工项目,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智恒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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