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州市科飞橡塑机械有限公司“2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2 月 23 日 12 时 50 分左右,泰州市科飞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在拆除车间墙体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6.565 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7 月 30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及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高港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
2、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泰州市科飞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飞公司) 。略。(二)施工情况科飞公司为方便放置设备,决定将三车间(冷轧车间)南墙中间部分墙体(含窗户)拆除并在拆除位置开门洞。2019 年2月21日, 科飞公司职工郭某兵联系自然人杨某青拆除墙体,口头约定支付费用 800 元。后杨某青找自然人高某红共同进行拆除作业,约定按 100 元每人每天计算工资。(三)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在科飞公司三车间,经事故后勘验,在南墙中间距离东墙约 43 米处,有一高约 3.3 米,宽约 4.3 米的门洞。据调查,事故前三车间南墙中间原有一扇距地 1.2 米,高 2米,宽 3 米的窗户,窗户车间侧(北侧)用约 12 厘米厚的砖混墙进行了封堵,拆除前封堵的砖混墙与车间墙体有明显裂缝。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2 月 23 日上午,郭某兵带杨某青、高某红到科飞公司三车间确认待拆除墙体,后各自离开。中午 12 时 40 分左右,高某红独自一人携铁锤到科飞公司三车间人工拆除墙体,作业时,原封堵窗户的砖混墙坍塌,砸中高某红,致事故发生。(二)应急处置情
4、况事故发生后,科飞公司职工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高某红被送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14 时左右,高某红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港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在事故当天接报告后,未按规定向高港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6.565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高某红使用铁锤人工拆除与车间墙体有裂缝的封堵窗户的砖混墙体时, 未佩戴安全帽, 拆除时墙体结构失稳发生坍塌,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科飞公司组织拆除墙体施工,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16)
5、的要求,针对待拆墙体实际状况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明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说明;拆除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拆除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也未为拆除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防护用品。(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泰州市科飞橡塑机械有限公司“223”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韩某辉,科飞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拆除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6、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 2018 年年收入 30%的罚款。2.陆某航,高港区许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起事故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泰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泰办发201946 号)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理。3.李某俊,高港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按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泰政规201216 号)的规定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理。(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科飞公司,组织拆除墙体施工,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科飞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三)其他建议责成高港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就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向高港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科飞公司,应从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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