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砀山县“2021.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0 月 26 日 21 时 16 分许,砀山县 401 省道 K11+800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 3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总工会和砀山县人民政府组成的砀山县“2021.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交通运输专业组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在借鉴公安交警部门对事
2、故认定结果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基本情况10 月 26 日 21 时 16 分许,李某驾驶皖 LMK136 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砀山县 401 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 K11+800 处时,与相对方向欧同印驾驶的鲁 PG0721(鲁 PKW21 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及同车乘车人张某桥、何某受伤,后经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相关人员情况1.欧某印,男,53 岁,鲁 PG0721(鲁 PKW21 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
3、牵引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2,领证日期:2002年 6 月 17 日,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2.李某,男,23 岁,皖 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 年 11 月 16 日,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死亡。3.张某桥,男,34 岁,皖 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乘员,在事故中死亡。4.何某,男,27 岁,皖 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乘员,在事故中死亡。5.张某举,男,52 岁,宿州市公路管理中心砀山分中心主任。6.陈某,男,44 岁,砀山县交警大队果园声中队中队长。7.马某,男,49 岁,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8.赵某卫,男,4
4、5 岁,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三)事故车辆情况1.鲁 PG0721(鲁 PKW21 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莘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欧某印),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徐庄镇徐庄村西。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无违章。初次登记日期:2015 年 9 月 7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 年 9 月 30 日。车辆投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交强制保险、商业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2 年 1 月 2 日。2.皖 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所有人:王某威(张某桥妻子),地址:砀山县玄庙镇权集行政村张庄 27-2 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
5、状态正常,无违章。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 5 月 28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 年 5 月 31 日;车辆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交强制保险、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 2022 年 5 月 26 日。(四)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1.现场道路情况。事发地点位于 401 省道 K11+800 处,道路为弯道交叉路口,弯道呈东南至东北走向,弯道半径 260 米,沥青路面,路宽 12 米,单幅 6 米,道路中心有单黄实线,设计行车速度 60 公里/小时。东西道路为 005 县道,至官庄坝镇。该路段有急弯道标志、T 型路口标志,路面干燥。2.天气情况。夜间,晴。(五)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1.
6、碰撞形态分析。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1痕鉴字第 1583 号)鉴定意见,由北向南行驶的鲁 PG0721(鲁 PKW21 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事发地点时,其车身前侧左部及左侧前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皖 LMK136 号小型轿车车身前侧左部及左侧前部发生碰撞,皖 LMK136 号小型轿车又与事故路段东侧路基外的树木及护坡地面发生碰撞。2.安全性能分析。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1痕鉴字第 1583 号)鉴定意见,鲁 PG0721(鲁 PKW21 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 LMK136号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均处于有效状态。3.车速计算。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1痕鉴字第 1583 号)鉴定意见,皖 LMK136 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 156km/h,鲁 PG0721(鲁PKW21 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 52-53km/h。(六)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1.死亡原因分析。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 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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