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江县 2019 年“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2 月 8 日 1 时 30 分许,在连江县坑园镇发生一起小型轿车碰撞重型半挂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 3 人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 号)等有关规定,2 月 8 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连江县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连江县“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相关案
2、件材料并采纳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豫 CF5331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品 牌 型 号:解 放 牌CA4250P66K24T1A21,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6G1E09080,发动机号码:52644146,车辆登记所有人: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3月。豫 CX757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梁山宇翔牌YXM94022L,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C1H1YXM721,车辆登记所有人:崔中卫,使用
3、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0年 2 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痕鉴字第 103 号)对豫 CF5331 重型半挂牵引车/豫 CX757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鉴定意见:前雨刮器、左右的后视镜及各轮的胎压、胎面花纹以及其悬挂均未见异常痕迹;左前组合灯碰撞损坏,其他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未见异常;转向系设施齐全,驾驶该车转动灵活,未见异常现象;制动设施齐全,驾驶该车紧急制动未见异常迹象,各轮均有制动印痕。事故前该车整车基本技术状况良好。2、闽 A15Z68 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东风日产牌 DFL7151VAK1,车架号码:192363,发动机号:524364X,车辆登记所
4、有人:郑贤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载:5 人,事故时实载:3 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2 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痕鉴字第 103 号)对闽 A15Z68 小型轿车鉴定意见:前雨刮器、左右的后视镜及各轮胎压、胎面花纹以及其悬挂均未见异常现象;整车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齐全;制动设施齐全,将制动推板推到底,制动总泵油压即刻上升,各轮均抱死,未检见异常迹象。事故前该车整车基本技术状况良好。(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人员伤亡情况1、崔中卫,男,汉族,1978 年 5 月 22 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镇寺院坡村 77 号,准驾车型:A2D,系豫 C
5、F5331 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 CX757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伤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 29 号)鉴定意见:送检的崔中卫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成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 239 号)鉴定意见:送检的崔中卫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郑贤营,男,汉族,1971 年 9 月 20 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官坂镇辋川村光明北路 30 号,准驾车型:C1,系闽 A15Z68 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 32 号)鉴定意见:送检的郑贤营血液中
6、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成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 242 号)鉴定意见:送检的郑贤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45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车。(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3、吴聚善,男,汉族,1971 年 9 月 5 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官坂镇辋川村光明北路 42 号,事故发生时乘坐闽 A15Z68 小型轿车,系郑贤营连襟,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 241 号)鉴定意见:送检的吴聚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3mg/100ml。4、许秀珠,女,汉族,1974 年 11 月 14 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坑园镇红下村坂前路 23 号,事故发生时乘坐闽 A15Z68 小型轿车,系郑贤营、吴聚善朋友,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 240 号)鉴定意见:送检的许秀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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