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阜南县“2016.3.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3 月 14 日 10 时 25 分,一辆皖 K0Q277 号牌小型轿车沿 S202 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阜南县田集镇黄庄路口(S202 线231KM+150M 处)时,与一辆由路东向路西借道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 5 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先后死亡 3 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阜南县人民政府等组成的阜南县
2、“2016.3.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当事人、事故车辆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一)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1.刘陆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略),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老观乡(略),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类型:C1 证,驾驶证号:(略),档案编号(略),初次领证日期:2012 年7 月 30 日(在浙江湖州交警支队领取,于 2015 年 3
3、 月 31 日转入阜阳市交警支队),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止,经网上查询驾驶证状态为正常,事故发生时驾驶皖 K0Q277 号牌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2016 年 3 月 14 日,经阜南县公安局现场检测,刘陆军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K 粉)检测结果呈阴性;2016年 3 月 15 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乙醇检验报告(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 0795 号),刘陆军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韩东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略),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田集镇(略),未取得机动三轮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
4、效于当日死亡。3.蒋付勤(韩东华女儿),女,汉族,身份证号:(略),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略),事发时乘坐韩东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4.张雅如(蒋付勤大女儿),女,出生时间:2014 年(略),事发时乘坐韩东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5.张雅倩(蒋付勤小女儿),女,出生时间:2016 年(略),事发时乘坐韩东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皖 K0Q277 号牌小型轿车:大众牌,车辆登记所有人:刘军(系刘陆军哥哥),登记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老观乡(略),初次注册登记日期:201
5、6 年 1 月 6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保险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 24时止,使用性质:非营运。电动三轮车: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车辆系韩东华自家所有,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2016 年 3 月 16 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皖K0Q277 号牌小型轿车的安全性能、是否改装及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号牌“虎豹江淮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中心2016车鉴字第 229 号),皖 K0Q277 号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 75.6 千米/小时(属超速行驶),无号牌“虎豹江淮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
6、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由于受害人委托人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受害人委托人要求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2016 年 3 月 29 日,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 关于皖 K0Q277 号牌小型轿车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鉴中心2016车鉴字第 809 号),皖 K0Q277 号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 81.02千米/小时(属超速行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路段位于阜南县境内田集镇黄庄路口(S202 线231KM+150M 处),路面全宽 30 米,沥青路面,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栏,双向 6 条机动车道,各宽 4 米,两侧各用白实线标划有 3 米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标志、标线齐全。现场路面平直,呈南北走向,南往阜南方向,北往阜阳方向。车辆碰撞点位于 S202 线田集镇黄庄路口开口处,中心隔离栏开口 30 米,设有掉头标志和两条人行横道线,黄庄路口宽 8米,坡度约 10 度,道路两侧为水沟。该路段限速为 70km/h。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天气为晴天,路面良好。该路段为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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