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市某砼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2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6 时左右,位于扬州某区扬州市某砼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生一起装载机倒车作业产生车辆伤害的事故。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7 万元人民币。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扬府发2007218 号),牵头组织市公安局、总工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
2、原则,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驾驶员吴某某忽视安全、错误操作,驾驶装载机碾压工人许某某致其死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装载机驾驶员吴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在驾驶装载机倒车时仅凭经验盲目作业,缺乏相应的机械知识和作业安全分析;未正确观察装载机后视镜,忽视路面情况和周围环境;未正确判断装载机的行驶速度;未及时发
3、现车后有人。(2)工人许某某缺乏安全意识,在进行现场作业时未与装载机保持安全距离,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经相关安全培训。(3)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缺陷。未明确内部安全管理职责和分工,未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未进行任何具有书面记录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未制定装载机相关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由于驾驶员吴某某错误操作装载机引发的事故,事故的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4、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一)责任人员吴某某,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在倒车时观察装载机后视镜不仔细,忽视地面情况和周围环境,仅凭经验盲目作业,在倒车时将许某某撞伤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许某某,某公司工人。作为某公司的工人,缺乏安全意识,在进行现场作业时,未与装载机保持安全距离,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刘某某,某公司生产作业的现场实际负责人。作为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排未经安全培训的吴某某驾驶装载机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二)责任单位扬州市某砼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未明确内部安全管理职责和分工,未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未进行任何具有书面记录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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