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界首市“20161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2 月 4 日 15 时许,在界首市 X023 线上(界首市泉阳镇以北约 1 公里),一辆无号牌流动式起重机与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后驶入路侧边沟侧翻,随后一辆电驱动三轮车遇到前方事故后避险驶入路侧边沟侧翻,共造成流动式起重机1 名乘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电驱动三轮车驾驶员和 1 名乘员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
2、交通局和界首市人民政府等组成的界首市“20161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当事人、事故车辆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一)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1.赵新华,男,汉族,不具备驾驶资格,事故发生时驾驶拼装“龙锋”牌流动式起重机(长臂吊车),在事故中未受伤。2016 年 12 月 4 日,经界首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赵新华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吗啡检测结果
3、呈阴性;2016 年 12 月5 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血醇检验报告(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 2988 号),赵新华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牛桂荣(赵新华妻子),女,汉族,事故发生时乘坐“龙锋”牌流动式起重机,在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3.王治金,男,汉族,事发时驾驶“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在事故中受伤。4.刘树英,女,汉族,事发时驾驶“淮海”牌电驱动三轮车,在事故中死亡。5.牛煜亭(刘树英孙女),女,事发时乘坐刘树英驾驶的“淮海”牌电驱动三轮车,在事故中死亡。(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龙锋”牌流动式起重机:赵新华于 2013 年 7 月从山东济宁购买,未注册登
4、记、无号牌、未购买保险。两轮电动车: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车辆系王治金自家所有。电驱动三轮车: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车辆系刘树英自家所有,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2016 年 12 月 16 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涉案无号牌专项作业车(汽车起重机)与涉案无号牌“绿源牌”电动两轮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事发时两车行驶速度、专项作业车机动安全性能是否合格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中心2016交鉴字第 1133 号):涉案无号牌专项作业车(汽车起重机)左前部与涉案无号牌“绿源牌”电动两轮车左前部发生碰括痕迹符合;涉案无号牌专项作业车(汽车起重机)不符合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多项
5、要求,即其安全性能不合格;涉案无号牌专项作业车(汽车起重机)行驶速度为 4852km/h(属超速行驶);因计算条件不足无法计算事发时涉案无号牌“绿源牌”电动两轮车行驶速度。2016 年 12 月 16 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涉案无号牌专项作业车(汽车起重机)与涉案无号牌“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事发时两车行驶速度及涉案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中心2016交鉴字第 1162 号):涉案无号牌专项作业车(汽车起重机)尾部在翻着地时与先侧翻着地的涉案无号牌“淮海牌”电驱动三轮车前轮左侧发生砸碰外,未见两车其它接触痕迹;涉案无号牌“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符合“
6、机动类正三轮摩托车”技术特征,即属于机动车。(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路段位于界首市 X023 线(冉王路)泉阳镇胡集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界首市泉阳方向,西往界首市王集方向,道路无标志线,水泥路面,路面干燥,路宽 6.6 米,道路右侧软路基 0.8 米,右侧干沟深 2.7 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路段限速为 40km/h。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天气为晴天,路面良好。该路段为界首市公安交警大队五中队辖区。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12 月 4 日 15 时许,赵新华驾驶的“龙锋”牌流动式起重机载乘其妻子牛桂荣沿界首市 X023 线(冉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泉阳镇胡集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治金驾驶的“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以致“龙锋”牌流动式起重机驶入道路右侧干沟侧翻,造成王治金受伤,牛桂荣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 年 12 月 4 日 15 时许,刘树英驾驶“淮海”牌电驱动三轮车载带其孙女牛煜亭沿界首市 X023 线(冉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泉阳镇胡集路段时,与遇前方发生事故突然向右行驶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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