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陵县 G318 线(弋江镇段)“9.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3 年 9 月 25 日 20 时 40 分左右,在南陵县 G318 线(弋江镇段)332KM+200M 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200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南陵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市政府南陵县 G318 线(弋江镇段)“9.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见附件 1)。事故调查
2、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李海林,皖 BL7806 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现年 39 岁,住南陵县弋江镇沿河村新滩李自然村 198 号。准驾车型 C1,初次领证日期 2012 年 12 月 26 日,审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事故中无伤
3、害。2.曹冬英,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类的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女,现年 63 岁,住南陵县弋江镇蒲西村何村自然村 22 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死亡。经鉴定,李海林、曹冬英无酒后驾驶行为。(二)事故车辆情况1.皖 BL7806 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核载 5 人,事发时实载 1 人。注册登记所有人为颜平,住南陵县弋江镇沿河村汪村自然村 1 号。初次登记时间 2012 年 5 月 24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50 万元。经鉴定,该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 52km/h55km/h。2.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类的三
4、轮摩托车),事发时实载 4 人。所有人为曹冬英,车辆未经注册,无保险,违法载人上路行驶。经鉴定,该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因计算条件不足,无法确认。(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南陵县 G318 线弋江镇段 332KM+200M 处,事发时此路段为边通行边施工状态。道路东西走向,东往南陵县弋江镇、西往南陵县籍山镇。道路表层剥离,无交通标志,夜间无路灯照明。事发路段无警告、指示等其它交通标志。事发时天气阴,下小雨,路面湿润。(四)事故当事人情况李海林,男,现年 39 岁,住南陵县弋江镇沿河村新滩李自然村 198 号。皖 BL7806 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无伤害。曹冬英,女,现年 63 岁,住
5、南陵县弋江镇蒲西村何村自然村 22 号。为宗申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死亡。何宏祥,男,现年 65 岁,住南陵县弋江镇蒲西村何村自然村 22 号。为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死亡。束希望,男,现年 60 岁,住南陵县弋江镇沿河村新滩李自然村 198 号。为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死亡。何金海,男,现年 46 岁,住南陵县弋江镇蒲西村何村自然村 22 号。为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重伤。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3 年 9 月 25 日 20 时 40 分左右,在南陵县弋江镇 G318 线施工路段,一辆由李海林驾驶的皖 BL7803 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陵县城驶往弋江
6、镇,行驶至 G318 线弋江镇332KM+200M 处,与相向行驶的一辆由曹冬英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类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上驾、乘人员曹冬英、何宏祥和束希望 3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何金海 1 人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013 年 9 月 25 日 20 时 40 分左右,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县公安局出警指令后,迅速指令辖区接警三中队出警处置现场,同时,派出大队事故中队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现场。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同时通知 120 急救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在接到现场警情反馈后,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随后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现场勘查、秩序维护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实施了交通管制,并立即向南陵县委、县政府汇报事故相关情况。南陵县委、县政府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指示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力量开展综合整治,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9 月 25 日 21 时 50 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驾驶人曹冬英,无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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