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县人民政府关于“84”意外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2018 年 8 月 4 日,夏县南大里乡于家村村民胡永柱开一农村垃圾清运机拉载化肥去自己承包的林地除草、施肥,干完活后返回,在返回途中,村民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胡金忠、韩九点、贾玉凤等 7 人在各自承包地干完农活后,搭乘胡永柱开的农村垃圾清运机一起回家。19 时 40 分,行驶至徐家自然村附近机耕道时,发生侧滑翻入深沟,造成乘坐人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 4 人受伤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胡金忠、韩九点、贾玉凤及胡永柱本人共 4 人受伤住院,垃圾清运机受损的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县
2、委张宏志书记指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主持县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杨云英组织有关部门连夜召开“84”事故处置紧急会议,成立了以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乔红军为组长,县纪委、安监局、交通局、农机局、交警、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操作人情况1、胡永柱,男,60 岁。事发时
3、开一农村垃圾清运机。农村垃圾清运机生产日期 2014 年 7 月,系其本人 2014 年 8 月 25日从运城市金桥农机有限公司自行购买,主要用于农田干活。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上牌。(后附合格证、铭牌等)2、委托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胡永柱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 0mg/100ml。(二)事故车辆检验检测情况1、委托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垃圾清运机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制动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正常。2、由于垃圾清运机发生侧翻,形态状态发生很大变化,导致对其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无法鉴定。(后附机车检验检测报告)(三)事故现场情况1、天气情况:当天为晴天。2
4、、事故地点情况:事发路段位于夏县南大里乡于家村徐家自然村附近机耕道,弯道 12.58M,坡度 7.5%,沟深 30 余米。(后附现场图、现场照片)(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1、事故造成 4 人受伤,4 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胡永柱,又名胡翻吉,男,60 岁,出事的农村垃圾清运机操作人,受伤住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贾玉凤,女,60 岁,清运机乘坐人,受伤住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胡金忠,男,70 岁,清运机乘坐人,受伤住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韩九点,女,49 岁,清运机乘坐人,受伤住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胡苏平,女,40 岁,清运机乘坐人,2018 年 8 月 4 日 20 时10 分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
5、死亡。胡小柱,男,51 岁,清运机乘坐人,2018 年 8 月 4 日 20 时11 分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闫石榴,女,51 岁,清运机乘坐人,2018 年 8 月 4 日 20 时12 分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正仙,女,63 岁,清运机乘坐人,2018 年 8 月 4 日 22时 30 分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事发次日(8 月 5 日),我们委托夏县公安局法检中心对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 4 名死者分明进行尸体检验,均系颅脑损伤致死。(后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 年 8 月 4 日,夏县南大
6、里乡于家村村民胡永柱开一农村垃圾清运机拉载化肥去自己承包的林地除草、施肥,干完活后返回,在返回途中,村民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胡金忠、韩九点、贾玉凤等 7 人在各自承包地干完农活后,搭乘胡永柱开的农村垃圾清运机一起回家。19 时 40 分,行驶至徐家自然村附近机耕道时,发生侧滑翻入深沟,造成乘坐人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 4 人受伤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胡金忠、韩九点、贾玉凤及胡永柱本人共 4 人受伤住院,垃圾清运机受损。(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乡镇政府、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参与营救。朱鹏市长就此事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夏县县委、政府要做好遇难者善后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立即做好事故调查,妥善应对舆情,确保社会稳定。副市长、公安局长郭尚礼、市安监局局长朱武生,县委书记张宏志第一时间赶赴医院看望伤员。县委书记张宏志立即召开专题会要求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处理,舆情管控等工作。县政府处置领导组紧急抽调熟悉乡镇工作、基层经验丰富的县直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公安、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8 个工作小组,分组包联受伤和死亡人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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