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20.12.1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2 月 12 日 18 时 02 分,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钢构二车间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 1 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第 18 条、第 19 条规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组成的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20.12.1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
2、组、技术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形成了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20.12.1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及 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技术报告、管理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天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3、 5 月 6 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W1U76J(1-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经开区长江东路 777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荣,注册资本:贰亿圆整。经营范围:重钢结构、高层钢构、桥梁钢构、钢板桩、钢管桩、金属材料和住宅钢构产业化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施工、租赁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服务;普通货运代理;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任命陈某华为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经调查,新蓝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
4、任不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力;虽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开展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但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图 1事故现场图 2事故发生在该公司钢构二车间北侧 17#门附近、编号 48#立柱北侧,车间地面中间是装载工字钢结构的平板运输汽车,车上已装不同规格型号的工字钢结构若干件,汽车两侧堆有工字钢结构(见图 1、2)。事故调查组勘查时,现场因抢救人员已变动,无法确认事发当时现场实际状况,只能通过询问及图片资料还原事故现场。(三)天气情况12 月 12
5、日,滁州市经开区多云,东南风转西北风 1-2 级,气温 0-11。(四)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情况2020 年以来,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滁州经开区)相继发生“5.22”高处坠落事故、“6.30”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滁州经开区管委会开展了事故警示通报;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六项机制”建设活动;以奖代补,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等工作。但是,“12.12”起重伤害事故发生前,滁州经开区管委会对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效果不清楚,督促整改不到位。二、事故发
6、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12 月 12 日上午 7:30 上班后,工段长叶某奎安排黄某兵(死者)和徐某龙在二车间北侧 17#门附近负责使用下层轨道梁上编号为 2B6 的起重机(该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 10 吨)(见图二)进行工字钢结构吊装装车作业。吊装时用遥控器在平板车上控制起重机运动,并同时用钢丝绳索具连接钢板夹钳进行吊装。徐某龙在车下负责挂钩,黄某兵在车上负责起吊操作、摘钩、码放。上午 9:00 左右,装好第一车。下午 12:30左右,两人吃过中饭后继续装第二车,仍然是黄某兵在车上负责起吊、摘钩、码放。下午 18:00 左右,在起吊倒数第二根工字钢梁(该工字钢梁尺寸 8000mm*600mm*250mm,重约900 公斤)至车厢内时,黄某兵没有将工字钢梁垂直放置于车厢底板,而是斜靠在车厢内的钢构件钢柱上,并将吊钩摘掉,此时,钢丝绳不再受力,钢板夹钳已松开。黄某兵一条腿迈出车外,准备下车。此时,斜放的工字钢梁滑动将黄某兵挤到车的边缘,并从胸口滑过掉落到地面。随后,黄某兵从车上摔到地面两个工字钢梁之间。听到工字钢梁摔落地面的巨大声响后,同一车间的工段长和工友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施救工作,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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