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219”烟花爆竹爆炸燃烧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2 月 19 日 15 时 52 分许,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负责人陈文雄为招揽顾客在经营场所违法燃放烟花,产生的火花引燃堆放在店门外的烟花爆竹,随即导致存放在店内的烟花爆竹爆炸和燃烧。火势扩大后又引发隔壁副食经营店火灾,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70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李强、省委副书记王辉忠等有关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华市政府于当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立即
2、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3 月 1 日,国务院安委办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对金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文雄烟花爆竹零售点“219”较大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的函(安委办函201514 号),决定对这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要求我省提级查处。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立即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金华市相关单位组成的省政府永康市象珠镇零售点烟花爆竹“21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浙江省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
3、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店主陈文雄基本情况陈文雄,男,汉族,初中文化,永康市花街镇山后胡村人,系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负责人,1992 年在象珠镇清渭街村开设副食批发部,1996 开始零售经营烟花爆竹。(二)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租用房屋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升平中路 25 号,房屋所有人为村民胡德康,产别为自有房产,占地面积 206.47M2,房屋整体为砖混结构,共4 层,总建筑面积 1174.92 M2,房产证号:象珠镇 00000576号(发证时间 2002
4、年 5 月),土地证号:永清集用2001字第 0658 号(发证时间 2001 年 4 月)。(三)事故房屋租赁及经营情况2014 年 5 月 1 日,陈文雄与房主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屋一楼四间店面用于开办文雄副食经营部(中间为 5米宽的通道,南北各有两间店面)。二、三、四楼为房东自用房,其中副食品店面上方三楼系房东夫妻居住,其余房间平时均闲置。租期 3 年(2014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5 月25 日),年租金为 84000 元。通道北侧的两间店面用于副食品经营,实际经营者为陈文雄弟弟陈子红;通道南侧的两间店面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经营,经营者为陈文雄。每间店面宽3.75
5、米,高 3.5 米,分内外两间,外间进深 5 米,内间进深5.3 米,外间中间无隔断,外间东侧靠墙摆放 3 个货架,东北角有 1 扇推拉移门,北侧靠墙摆有 1 个货架,店面内放有 2个柜台,店门口有 2 扇卷帘门,均为 3.5 米宽。店面外搭有一个宽 5.85 米、深 4.9 米的彩钢瓦雨篷。(四)经营证照情况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持有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证号:永YHLS(2014)000040 号),单位名称: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销售单位负责人:陈文雄;许可销售方式:零售(现场限 50件以下,事故当天店内存放至少 80 件);销售单位场所:永康市象珠
6、镇清渭街村升平中路 25 号,许可范围:个人燃放 C、D 级烟花爆竹;许可有效期限:201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6年 12 月 19 日。该经营部还持有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4616002196)。陈文雄参加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有效期 2014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陈文雄妻子胡晓青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有效期 2014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5 时 42 分许,象珠镇派溪吕村村民吕带侄儿吕(8 岁,清渭街村人)到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的烟花店内购买烟花爆竹。15 时 50 分象珠镇派溪吕村村民张带儿子李(8 岁)、女儿李(6岁)也到该店内购买烟花爆竹。15 时 50 分许,为招揽顾客,陈文雄先拿出一个“银色喷泉”的烟花(喷花类,C 级),交给吕到店外试放。看到回到店内的吕不满意,陈文雄又拿出一个“大地花开”的烟花(旋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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