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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床辅材加工点“2014.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1.docx

1、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床辅材加工点“2014.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省政府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镇床辅材加工点“2014.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在省“12.26”事故专家组技术支持和阜阳市政府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现场分析,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情况(一)事故概况及抢险处置情况2014 年 12 月 26 日 03 时 15 分,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十二里庙村后卢庄张奎床辅材加工点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

2、5 人死亡,6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领导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要求阜阳市迅速组织事故救援和人员抢救,稳妥做好善后工作。阜阳市立即启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省政府于 1 月 6 日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总工会、省工商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特邀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立即开展此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火灾建筑为农民李玉方自建房,始建于 2010 年 9 月份,未办理任何手续。加工点租赁人张奎于 2014 年 1 月份(农历)租赁房东李玉方的房屋。该建筑为一栋主体 2 层,

3、局部 3 层为夹心板搭建的自建钢混框架结构楼房,建筑面积约 1200平方米,一层面积为 508 平方米,二层面积为 534 平方米,三层面积为 133 平方米,有一部敞开式楼梯,火灾过火面积约为 550 平方米。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自燃、外来火源、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乱扔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单位整治不力;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管、制止、拆除等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违法建设长期存在。2.阜阳市颍州区有关部门(1)

4、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未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未能依法查处,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拆除、查处。(2)阜阳市颍州区消防大队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对辖区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上报的火灾隐患跟踪和处置不力。(三)事故性质省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因租赁户严重违反消防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张奎,发生火灾加工点的负责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忽视安全,未及时检查和发现现场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

5、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建议不再追究其涉嫌刑事的责任。(二)涉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陆军,颍州区王店镇社会事务与就业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具体负责镇安全生产等工作。鉴于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李森,颍州区王店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民政、党政办等工作。鉴于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1.梁月宇,颍州区王店镇党委委员,分管土地、项目及拆、控违工作。没有认真执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制止、拆除等工作要求,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违法建设长期存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6、内纪律处分条例第 127 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时建利,颍州区王店镇镇长。在领导、布置和督促拆除违法建筑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方面不够缜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细致、不具体,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牛永军,颍州区王店镇党委书记。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第 127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4.田曙明,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对王店镇存在大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未能依法查处,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拆除、查处,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5.董海,颍州区市容局局长。对王店镇存在大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查处力度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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