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亳州经济开发区同泰佗祖堂在建厂房工程“20171101”建筑高坠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1 月 1 日 15 时左右,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漆园路与养生大道交叉口北边路西,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在建的厂房工程二期东北角三层楼梯间处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5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 232 号)的规定,经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市政府成立亳州经济开发区“20171101”建筑高坠事故调查组,市安监局为事故调查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委以及亳州经济开
2、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派员参加。按照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还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深入相关单位查阅资料,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根据调查组调取派出所询问笔录和对相关人员询问,2017 年11 月 1 日 15 时左右,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在建厂房工程二期东北角三层楼梯间处,工人高强和工友李新林站在移动组合架(高度 1.8 米)上进行厂房东北角的三层楼梯间梁粉刷作业时,工人高强不
3、幸从架体上坠落,摔倒在下面楼梯踏步上,头部着地受伤。(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工友李新林便拨打 120 求救,120 到达现场后将伤者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伤者于次日凌晨 4 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事故信息后,公安、规划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先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协调做好各项事故善后工作。目前,事故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死者已火化,善后平稳有序。二、建设项目和事故相关情况(一)建设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综合仓库项目建设单位: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 5000 平方米(二)事故项目施
4、工组织及相关情况2017 年 4 月,由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与王进保(无相关建筑资质)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将厂房工程二期项目发包给王进保个人进行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包机械、架体、周转材料和使用工具及所有土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人工费)。2.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仅办理了厂房工程二期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及工程其他相关手续。三、事故原因、责任及事故性质分析(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1.现场使用的操作平台临边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6.1.4 条要求设置防护栏杆。2.作业人员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
5、术规范(JGJ80-2016)第 3.0.5 条要求使用高处作业防护用品和正确佩戴安全帽。(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未按建筑法第七条和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未按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未按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三)事故性质的认定经调查认定,亳州经济开发区“11.01”高坠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建设活动,违法施工,违法发包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
6、责任人员(1 人)。王进保,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将厂房工程二期项目承包人。未能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 人)。杜志远,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施工,违法发包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且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2 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人员(1 人)。杨珍法,中共党员,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对该项目违法施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在经开区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四)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施工,违法分包,且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 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 30 万元罚款。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亳州经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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