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通福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 月 3 日 8:30 左右,南通福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如东县卫兵再生塑料厂新建钢结构厂房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施工现场一工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 年 1 月 8 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的授权,由原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总工会、双甸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经现场勘察
2、、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如东县卫兵再生塑料厂(以下简称卫兵塑料厂)经营者:黄某某,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如东县双甸镇双南居委会三组,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1年 11 月 2 日,经营范围:废旧塑料收购;废旧塑料粒子加工、销售;焦炭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施工单位:南通福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阳公司),住所:南通市港闸区秦西工贸大楼 3 楼,法定代表人:吴某,注册资本:400 万元,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钢结构件、活动
3、板房、金属制品的设计、加工、安装、销售(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管道、机械设备安装;钢材、五金产品、装饰装潢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工程概况2018 年 10 月份,卫兵塑料厂负责人黄某某打电话给福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说要新建 2000 多个方的钢结构厂房,请他来做。工程是包工不包料,所需材料由黄某某购买,施工由吴某负责,工程结束后,由黄某某结算工钱给吴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0月中旬吴某带着工人进场施工,先拆除原有的2栋老厂房,再测量放线,做厂房基础。11 月中旬正式开始钢结构厂房主体结构的施工,至事发当天,钢结构厂房主
4、体工程已基本结束,准备铺设彩钢夹心板。该钢结构厂房建设未办理建设相关手续。二、事故经过与救援情况1 月 3 日早上吴某 7:40 到卫兵塑料厂施工现场的,当天来了 8 个工人,吴某、吴某某、朱某某和石某某 4 个人在屋面上,朱某某和吴某某负责铺彩钢夹心板,吴某和石某某负责用绳子从地面拉 C 型钢到屋面上安装,王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和徐某某 4 个工人在地面负责切钢材、搬材料等,彩钢夹心板是前两天拉到屋面上去的。事发前吴某在石某某西边的钢梁上,距石某某 6 米远,两人已经用绳子从地面上拉了15 根 C 型钢上去了,放在厂房屋顶北边,准备到南边来拉 C型钢的,8:30 左右,还没开始拉第 16 根
5、的时候,吴某发现石某某从屋面钢梁上掉下去了,已经侧躺在厂房东南的地面上,口鼻耳朵都在流血。吴某立即从屋面钢梁上下来,同时拨打了 120,后来没等 120 救护车,直接跟县人院联系了,吴某自己开车送石某某去县人院,王某某、王某某一起去的,到人院时间不长石某某就死亡了。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原安监局、双甸镇政府的相关人员相继赶到卫兵塑料厂,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协助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后,双甸镇政府下发了停工通知,责令该工程暂时停止施工。三、事故伤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死者:石某某,男,64 岁,身份证号码:320623195*5615,住址:如东县双甸镇宗奎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85万元
6、。四、调查取证情况(一)事故现场勘察情况卫兵塑料厂内在建的钢结构厂房位于粒子仓库北侧,钢结构厂房呈东西向,东西长 56 米,南北宽 36 米,檐高 8 米,脊高 9.5 米。工人坠落前所在钢梁距地面高度为 9 米,坠落地点距厂房南侧钢立柱距离为 6.8 米。工人坠落地点的地面上有安全带一根、安全帽一个和工具包一只。屋面所用彩钢夹心板规格为长 9.25 米,宽 0.98 米,厚 0.075 米。(二)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福阳公司在卫兵塑料厂新建钢结构厂房施工过程中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人无登高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双甸镇建设服务中心制定了2018 年双甸镇建筑施工、加油站、燃气等行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对全镇范围内 29 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抽查。事故调查过程中,福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始终不承认卫兵塑料厂新建钢结构厂房工程是福阳公司承接的,也不承认在卫兵塑料厂新建钢结构厂房施工的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石某某等工人是福阳公司的员工。事故调查组调取了事故发生后双甸派出所第一时间对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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