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4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4 月 14 日上午 8 时 57 分左右,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员工陈正福在大货车上卸料作业时跌落至地面,送医院救治,于 5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救治无效死亡。5 月 15 日接到反映,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授权,牵头组织了事故调查,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以及椒江区公安分局、台州高新区安监办和经济发展局的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同时,还聘请了 2名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形成以下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台州
2、隆基塑业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2 月成立,注册资本 50 万元,法定代表人尤匡永,实际管理人为尤匡标总经理;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造、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 2600 号 1 幢,现有员工 67 人。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4 月 14 日上午 8 时 57 分左右,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员工尤匡林、程飞飞、蒋洪卫、陈正福等四人在公司露天大货车上卸塑料原料,当时员工陈正福站在离地面 3 米左右高的大货车二层装有物料的袋包上,配合卸货叉车司机尤匡林做辅助袋包挂钩作业,陈正福把袋包带挂到叉车脚专用工具上后,准备往下一层袋包跳时,左
3、脚被第二层袋包带勾住摔倒至地面,造成头部受伤,送医院救治,至 5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经救治无效死亡。(二)事故救援情况。同班工作的程飞飞发现后立即到伤者边上查看情况,打 120,并向公司领导汇报;急救车到达后,把伤者抬上急救车,送到台州市立医院抢救。9 时 57 分,池炳军报 110,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处置。(三)事故人员情况。陈正福于 2019 年 3 月 2 日与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 月 3 日开始到该公司上班,从事货物搬运装卸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死亡人员:陈正福,男,54 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明亮村 199 号,身份
4、证号:3326*4311。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陈正福在大货车上作业时,安全防护意识不足,当大货车上第二层袋包只剩 1 包时,陈正福从第二层跳至第一层,左脚被袋包带勾住,头朝下坠地,造成陈正福受伤致死。(二)间接原因。1.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欠缺。总经理尤匡标未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有欠缺。2.隐患排查不到位。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虽然开展了综合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检,但原料卸车时要求戴安全帽外无其它防坠落保护措施,作业现场无安全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警示标志。3.安全教育不到位。新员工“三级”
5、教育中班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陈正福就原料卸车相关防坠落安全知识进行培训。(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陈正福,安全防护意识不足,在大货车上装卸作业时采取跳跃方式下到一层,致使头朝下坠地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二)池炳军,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安全员,在日常安全巡检中,未发现原料卸车时无防坠落保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予以处罚。(三)尤匡标,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
6、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四)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未向员工告知原料卸车作业场所及其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造成员工不知晓原料卸车的危险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再次发生:一是主要负责人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确保具备与本公司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要发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管理、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严格的风险辨识,落实各项控制措施;三是要根据风险辨识结果,全面修订每个车间、每个工作岗位的隐患排查清单,建立健全适合本公司的风险隐患排查日志、重大隐患报告和事故举一反三“三项制度”,并按制度有效落实;四是要针对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组织员工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学习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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