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部门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事故事件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事件。(一)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二)
2、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四)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物料泄漏等事故。(五)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六)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第五条 伤亡事故
3、分类标准。(一)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二)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三)死亡。具体标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执行。第六条 事故分级。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事故事件报告程序:(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
4、人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向本班班长报告,如有火灾、爆炸、人身伤害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应同时报火警;(二)班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同时组织初期应急处置;(三)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汇报,同时组织应急处置;(四)发生人员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昆山市政府有关规定,向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五)在公司辖区内承包商及外来人员发生事故后,承包商及外来人员除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任何人发现事故或接到事故报告,均有权、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办公室报告。第
5、八条 当装置发生火灾、爆炸或可燃物、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公共安全时,由办公室报告市安监局。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级别、事态发展,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程序、要求参照公司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应应急预案执行。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司员工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有关信息。第十一条 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
6、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抢险结束后,生产部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未经公司生产部同意不得破坏、移动、清理。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的时间规定(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事故所在单位必须立即(时间不超过 1 小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应急处置情况向公司管理人员和生产部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二)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事件)后,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 30 天内,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 1)和“四不放过 登记表”(见附件 2)的要求,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报送、上报有关部门。(三)发生重伤以下事故后,事故所在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的要求,在 7 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并向公司办公室报送。办公室负责在 10 天内完成重伤以下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的,办公室要及时向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补充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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