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井筒维修工责任追究制1、岗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按照有关法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罚。2、对绞车的机械方面原理不熟悉,未持证上岗罚款 20 元。3、维修作业时少于 2 人罚款 10 元。4、违反井筒装备维修工操作规程一项罚款 20 元。5、维修作业人员未佩戴险带和安全帽罚款 20 元。6、作业所用的工具、量具未拴牢工具绳罚款 10 元。7、井筒内有人工作时井口未设警戒罚款 20 元。8、副立井绞车或矸石山绞车出现机械事故,按矿有关事故考核办法处罚。9、罐笼罐帘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 10 元。10、罐笼罐耳与罐道间隙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 10 元。11、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检查缺次,一次罚款 20 元。12、对提升装置各机械部分的检查缺次,一次罚款 10 元。13、钢丝绳、平衡尾绳检查缺次一次罚款 20 元。14、钢丝绳未按要求定期涂油一次罚款 20 元。15、对绳槽衬垫磨损情况检查不认真罚款 10 元。16、绞车闸瓦间隙未按规定调整罚款 10 元。17、锲形罐道、防撞梁、托罐装置和防蹲缓冲装置未按要求检查罚款 20 元。18、液压站油样未及时送检化验罚款 20 元。19、副立井绞车主轴、导向轮轴承的油脂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罚款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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