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房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徽同心化工有限公司,于 2013 年投资设立,坐落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基地,占地 200 亩。由南京双宁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占股 49%)与上海乘砻实业有限公司(占股 51%)合资组建,注册资金 2 亿元,总投资 10.3 亿元。公司于 2014年 3 月破土动工,2015 年年底建成投入试生产,2016 年 9月完成安全“三同时”竣工验收,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并于 2016 年 10 月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号为:(皖 E)WH 安许证字201607 号)
2、,证书有效限期 2016 年10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9 年 6 月 18 日上午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用工程车间进行切炉作业。9 时 45 分 1#锅炉第一次点火成功(说明:实际是第二次,在此之前有一次点火未成功),导热油温度到达设定联锁值 290,锅炉联锁熄火;在第二次点炉过程中,点火未成功;点火失败原因为风机频率过大(43Hz),调整风机频率(调整为 33Hz)后进行第三次点火。在第三次点火吹扫过程中(未进行到点火程序),1#锅炉防爆门动作有白烟冒出,然后听到响声,随即 1#锅炉着火。10:20 发生火灾后,公司立即
3、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灭火,同时拨打 119 报警。园区消防队及和县消防队第一时间先后赶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11:20 分左右,明火全部扑灭。经查点,此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应急管理局、化工基地管委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事故现场指示,要封锁事故现场,做好监控,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并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严肃处理。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13.5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直接原因:1、现场使用的燃料与燃烧器不匹配。现场使用燃料为使用单位在生产工
4、艺中提炼的成分不稳定的油品。2、锅炉第四次启动前,对炉膛的吹扫不充分,炉膛内油气混合物达到爆燃临界点。事故的间接原因:1、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缺位,一岗双责没有落到实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法定代表人无管理记录,实际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的认识淡薄,履职不到位。2、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锅炉的采购验货、设计安装、峻工使用等环节把关不严,不能做到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的要求。3、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用工程车间主任对锅炉房的管理不到位,在切炉作业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未阻止切炉作业继续进行。4、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5、司锅炉房司炉工违反操作规程,手动操作改动锅炉及其它设备自动联锁参数。5、燃烧器厂家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在锅炉第三次点火失败的情况下,手动改动锅炉及其它设备自动联锁参数。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调查组经调查认定,6.18 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房爆燃事故,是因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高层安全管理淡薄,内部管理缺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锅炉切炉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锅炉炉膛内油气混合物达到爆燃临界点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严
6、肃处理,以便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 6.18 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房爆燃事故发生,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二十八万元整。2、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缺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法定代表人无管理记录,实际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淡薄,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建议对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培和实际主要负责人张文勇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92 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以罚款上年收入的 30%。3、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部对锅炉的采购验货、设计安装、峻工使用等环节把关不严,不能做到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的要求,建议对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生产、设备负责人严国钧和设备部经理冯森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处理,由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处理结果报应急管理局备案。4、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房司炉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燃烧器厂家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公用工程车间主任对锅炉房的管理不到位。建议对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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