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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泺源大街“1·26”较大中毒事故案例.docx

1、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泺源大街“126”较大中毒事故案例2016 年 1 月 26 日早 7 时左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与西双龙街交叉口,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地下电力管沟内清扫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死亡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300 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1 月 25 日下午 2 时左右,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项目经理李鹏,通过电话联系到平时合作的劳务队伍负责人,要求其派人对电力管沟进行清理维护作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了工程作业申请。当日下午市政公司安全办主任曹丽与孔融到现场进行了气体检测,经检测氧气浓度值 20%,在合格范围内,无有毒气体

2、,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给项目部签发了窨井施工作业证。当日晚 8 时左右,劳务队伍现场负责人王路路带上汽油发电机与抽水泵等工具,与施工人员刘广禄(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吴善君、解庆华、丁连海、孙广坡分乘两辆车到达泺源大街与趵突泉南路路口西南角,与市政公司技术员周默和技术测量员隋守超会合,进行电力管沟清理作业。周默带领王路路及其他人员查看了现场,对如何作业以及交通封闭、警示、监护等注意事项进行了口头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交代了现场接电、清扫及排放积水的位置,周默交底完成后离开现场,留下隋守超、王路路、刘广禄、吴善君、解庆华、丁连海、孙广坡现场具体实施。施工人员为了施工方便,弃用外接电源,改用汽油发电机提供

3、动力。因随车携带的发电机较大,无法放入到电力管沟检查井下,王路路又与吴善君回到二环西路工地换了较小的发电机,返回到泺源大街工地(吴善君因其它事,未返回)。当时路面上车辆行人较多(此处为车辆右转弯车道),现场工人等到晚 11 时多开始作业,孙广坡和丁连海下到电力管沟内,解庆华用绳子把发电机等工具放到井底后,也下到井下施工。约半小时后,留在地面监护的王路路、刘广禄、隋守超三人在刘广禄的建议下,先后离开了施工现场,离开时王路路关上了检查井井盖。26 日凌晨 1 时左右,王路路、刘广禄分别与解庆华通电话问询电力管沟内情况,解庆华电话里说一切正常。早 7 时左右,刘广禄给解庆华打手机,这时无人接听,感觉

4、可能出了事,就给王路路打电话告知,在路上又拨打 120 电话求救。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操作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规在地下管沟内使用燃油发电机,汽油燃烧不充分,形成局部一氧化碳浓度过高,致使管沟内作业人员中毒。(二)间接原因1.现场劳务队伍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关闭检查井井盖,致使管沟内空气流通不畅,人员出入受阻;劳务队伍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监督管沟内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单位配发的劳保用品及报警仪器;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现场监护环节缺失。2.市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环节存在缺失,对劳务队伍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违章操作未果断制止,安全生产

5、教育培训缺失,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对违章操作的行为失察。(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泺源大街“126”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管理严重缺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王路路,男,本次电力管沟清理作业劳务队伍实际负责人,违反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预纠正;将燃油发电机放入管沟内清扫作业点使用;违规关闭管沟检查井盖;未留地面监护人员值守,擅自离开作业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四、九十三条规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6、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刘广禄,男,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违反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提议盖上检查井井盖;未留地面监护人员值守;擅自离开作业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四、九十三条规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隋守超,男,中共党员,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技术测量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在检查井内使用燃油发电机、违规关闭检查井井盖均未进行果断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四、九十三条规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党员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纪检机关、市政公司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李鹏,男,中共预备党员,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全面工作,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麻痹大意,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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