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枣庄滕州市国电银河水务(滕州)有限公司“710”较大中毒事故案例电银河水务(滕州)有限公司在维修初沉池管廊阀门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 4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45.5 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7 月 10 日 8 时许,滕州水务设备主管牛永强安排维修工仇凯凯、徐同峰更换 1 号初沉池管廊内的污泥排泥阀。按照工作安排,仇凯凯、徐同峰利用竹梯先后进入 1 号初沉池管廊内作业,随即二人中毒倒地。这时在附近污水脱泥机房作业的俞凯路过时看到,立即下到管廊内施救,也中毒倒地。8 时 40 分许,前来初沉池管廊查看维修情况的维修工王猛,发现 1 号初沉池管廊内倒地的同
2、事后,立即向附近工作的污泥外运车辆司机徐国防求助,后王猛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顾徐国防劝阻的情况下违章下去施救,下去后也中毒倒在初沉池管廊内。徐国防见到后,立即在厂区呼叫周边人员进行救援,技术主管牛永强、公司经理牛峰,闻讯后先后赶到管廊旁边,在未分析原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徐国防劝阻,同样违章下去施救,两人也中毒倒在初沉池管廊内。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2 人受伤。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滕州水务设备主管牛永强违章指挥维修工仇凯凯、徐同峰违章作业,造成二人急性气体中毒死亡;俞凯、王猛、牛永强、牛峰违章施救,造成俞凯、牛永强急性气体中毒死亡,牛峰、王猛急性气体中毒
3、受伤。(二)间接原因滕州水务、银河水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无危险性作业票证审批管理规章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排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未进行通风置换,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指定专人现场监护。3.安全投入不到位,未配置足量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4.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违章进行施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
4、(三)事故性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论证等,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1.牛峰,男,44 岁,中共党员,滕州水务经理。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部分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欠缺;未正确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造成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张兆胜
5、,男,59 岁,中共党员,滕州水务副经理。未协助经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能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部分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欠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盖延广,男,47 岁,滕州水务电气主管兼安全员。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 3 名事故责任人,如不构成犯罪,应由滕州市纪委、监察局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如构成犯罪,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枣庄市纪委、监察局、安监局。(二)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1.仇凯凯,男,27 岁,滕州水务维修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2.徐同峰,男,26 岁,滕州水务维修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3.俞凯,男,28 岁,滕州水务操作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4.牛永强,男,36 岁,滕州水务设备主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1.马进璋,男,56 岁,中共党员,银河水务质检部主任,负责银河水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滕州水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滕州水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漏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由银河水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2.孟萍,女,38 岁,中共党员,银河水务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滕州水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滕州水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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