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美区“4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4 月 6 日 8 时 57 分许,在厦门市集美区珩圣路与天水路交叉口,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及碾压,造成 3 人当场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交警支队、集美区政府等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工作。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批示要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
2、,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集美区“46”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总工会、集美区人民政府、集美区公安分局、集美区应急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人员问询、调阅资料,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1、事故车辆情况(1)闽 DF9
3、5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星马牌AH5310GJB4L5,所有人:厦门顺砼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2 年 11 月 30 日,驾驶室载客:2人,实际载客:1 人,整车质量:14000 kg,事发时无载货。事故发生前该车最近一次年检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厦门市玖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线检测,并通过年检。(2)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系死者刘某乾本人所有,车辆品牌型号:车辆损坏无法查实,车架号:234621905007021,电机号:XW48V350W190593520T。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1)安全系统碰撞痕迹与安全状态鉴定情况1)闽 DF95
4、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委托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闽 DF95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安全系统碰撞痕迹与安全状态进行检验鉴定:闽 DF95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时灯光系、转向系和行车制动系均符合要求;车辆驾驶室右前角四块外视镜配置数量和安装高度符合国标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084-2013)中第 6.2 的要求;事发时驾驶员眼点通过驾驶室右前角的前视镜(类)事发时的位置和角度所对应的间接视野范围偏向于货车右侧外侧,符合车辆年检要求。2)无号牌电动两轮车经委托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两轮车安全系统碰撞痕迹与安全状态进行检验鉴定: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
5、 架 号:234621905007021;电 机 编 号:XW48V350W190593520T)灯光系在事故中被碾压和拖行损坏,无法鉴定事故时灯光系是否能正常工作;电动车转向系和行车制动系符合要求。(2)车辆速度鉴定情况1)闽 DF95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委托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闽 DF95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事发前起步,行驶速度从 0km/h 提升到约 13km/h,接着下降至 11km/h;之后踩制动踏板制动,行驶速度从 11km/h 降低至 0 km/h 后停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 13.1 km/h。2)无号牌电动两轮车经委托厦门理工
6、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两轮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34621905007021;电机编号:XW48V350W190593520T)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 9.3km/h。(3)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情况经委托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闽 DF95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无号牌电动两轮车在事发时的碰撞痕迹(碰撞形态)进行检验鉴定:闽 DF95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其前部右侧碰撞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尾部后座靠背的后表面和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后座乘客刘某林。(4)车辆属性鉴定情况经委托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属性进行检验鉴定: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属于非机动车。3、驾驶员情况(1)杜某平,男,闽 DF95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B2,系本事故闽 DF9576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杜某平 2004 年 8 月在陕西省西安市取得交警部门核发的准驾车型为 C 的机动车驾驶证,2012 年在甘肃省陇南市曾取得交警部门核发的准驾车型为 B2 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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