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春县苏坑镇“1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12 月 26 日 21 时许,省道 203 线永春县苏坑镇光明村路段赣 GB3025 号自卸低速货车发生侧翻后,与闽D393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 4 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的规定和泉州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本起事故由泉州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泉州市监察局、交通运输委、交巡警支队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2、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当事人基本情况1.辜文治,男,1973 年 9 月 23 日出生,准驾车型:C3E,初次领证日期:1997 年 6 月 11 日,事故发生时系赣 GB3025 号自卸低速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经委托检测,辜文治血样中未检出乙醇。2.朱四清,男,1965 年 1 月 24 出生,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6 年 9 月 1 日,事故发生时系闽 D393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赣 GB3025 号自卸低速货车,品牌型号:双富牌 FJG4810PD,核定载人数:3 人,登记日期:201
3、1 年 10 月 9 日,检验合格至 2015 年 10 月有效。登记所有人:星子富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被当地工商部门注销;住址:江西省星子县蓼南乡;实际车主:辜文治。2.闽 D393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 65 号鹭辉大厦 1112,实际车主:刘燕芝,核定载人数:2 人,登记日期:2008 年 5 月 6 日,检验合格至 2015 年 5 月有效,道路运输证号:201307884。(三)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1.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赣 GB3025 号自卸低速货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事故时该车前部灯光系
4、统、行车制动系统、前后各轮胎均正常,无故障缺陷。2.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闽 D393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牵引车)和闽 DC706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下简称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事故时牵引车前部灯光系统、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和挂车的行车制动系统均正常,无故障缺陷。(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事发地点位于省道 203 线 249KM+100M 处,水泥路面,双向 2车道,路宽 9 米,路中单实线分隔,由德化县往永春县方向长下坡右急弯(坡度 5%、弯度半径 34.08 米),夜间无路灯照明。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4 年 12 月 26 日 4 时许
5、,辜文治驾驶赣 GB3025 号自卸低速货车搭载杨通芹、施文清、周正书 3 人自永春县吾峰镇出发前往德化县收购芦柑,当晚经德化县赤水镇、国宝乡、浔中镇、龙浔镇,永春县苏坑镇欲返回永春县吾峰镇。20 时55 分,赣 GB3025 号自卸低速货车行经省道 203 线永春县苏坑镇光明村路段遇长下坡右急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往左侧侧翻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往对向车道滑行,与对向朱四清驾驶的闽 D393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DC70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辜文治、杨通芹、施文清、周正书4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赣GB3025号车上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春县公安局交
6、警大队认定,辜文治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永公交认字2014第 11058 号)。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永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领导迅速反应,分别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及善后救援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18 万元(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0 万元、善后处理费用 3.18 万元、财产损失价值 3 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一)事故直接原因辜文治驾驶超员且载物高度违反装载要求的赣 GB3025 号自卸低速货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雨天条件下,行经长下坡过急弯路段时操作不当。(二)事故间接原因1.苏坑派出所对辖区内责任路段的路面管控不到位,未发现赣 GB3025 号自卸低速货车超员且载物高度违反装载要求的显见性违法行为,也未及时进行查纠。2.永春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对苏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不够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永春县公安局苏坑派出所未按要求建立明确的道路交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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