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州市永定路西段快速化改造工程4标“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1 月 5 日 11 时左右,在泰州市永定路西段快速化改造工程 4 标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2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11 月 8 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
2、、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工程施工单位。(略)。2.江苏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工程混凝土供货单位。(略)。3.泰州新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公司),工程混凝土运输单位。(略)。4.泰州嘉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通公司),工程混凝土运输单位。(略)。5.泰州恒宸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宸公司),涉事车辆所有人。(略)。(二)工程情况泰
3、州市永定路西段快速化改造工程(吴陵南路东侧-祥泰路西侧)由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负责建设。该工程的 4 标 YDL-6 包括高架桥梁 1座,上下匝道桥 4 座,地面桥 1 座,桥梁全长约 2058 米,匝道桥长约 649 米,地面桥长约 44 米。2017 年 12 月 15 日,江苏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工程 4 标 YDL-6 施工监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省交通集团中标工程 4 标 YDL-6 施工。2018 年 7 月,省交通集团将 4 标 YDL-6 施工劳务分包给天长市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混凝土运输情况2019 年 5
4、月 10 日,省交通集团向顺通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顺通公司负责运输混凝土至工程施工现场。2019 年 7 月 26 日,顺通公司将混凝土运输承包给新润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期自 2019 年 8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止。2019 年 7 月 29 日,新润公司将其从顺通公司承包的混凝土运输业务转包给嘉通公司,双方签订 商品混凝土运输合同,约定由嘉通公司负责组织车辆运输混凝土。沈某以恒宸公司名义安排挂靠在恒宸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苏M*等数辆货车根据顺通公司、新润公司、嘉通公司的共同调度从事混凝土运输经营。(四)涉事车辆情况涉事车辆为
5、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运输车),牌照为:苏 M*,所有人:恒宸公司;核定载重:8870 公斤;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经查,该车由沈某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恒宸公司名下从事混凝土运输,并以恒宸公司名义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证号:略)。事故时该车驾驶员为于某兵,其持有准驾驶车型为 B2 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2014 年 2 月,于某兵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2 月28 日。(五)事故责任分析情况2019 年 11 月 14 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分析
6、认为:于某兵驾驶牌照苏 M*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高架施工路段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认定于某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11 月 5 日上午,省交通集团组织浇筑工程高架桥面混凝土。工程高架桥为东西向,分南北两幅(设计为双向 4车道),西端入口处设置了“闲杂人员严禁进入施工区域”的标志,施工时高架桥未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事故发生前,天长市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祝某英等工人浇筑高架桥第 7 联南半幅桥面混凝土,上午 11 时混凝土浇筑施工结束。根据安排,于某兵驾驶牌照苏 M*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往施工现场运输混凝土。上午 10 时 30 分左右,于某兵第 3 次运输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将车辆停在高架桥北半幅(车头朝西,车辆未熄火)。11 时 05 分左右,于某兵在卸完车上混凝土后,未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直接上车驾驶车辆向西行驶,行驶了约 5-6 米时不慎撞倒现场工人祝某英,祝某英遭右轮碾压。(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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