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2007 年 4 月 18 日 7 时 53 分,A 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2 人死亡、6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866.2万元。(1)企业概况A公司是以民营资本为主的股份制企业职工471人,生产规模14 万吨年。主要产品包括轴承钢、合金钢、模具钢、易切钢、不锈钢等 100 多个钢号的锻造用钢锭。(2)事故原因直接原因炼钢车间吊运钢水包的起重机主钩在下降作业时,控制回路中的一个联锁常闭辅助触点锈蚀断开,致使驱动电动机失电;电气系统设计缺陷,制动器未能自动抱闸,导致钢水包失控下坠;制动器制动力矩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钢水包撞击浇注
2、台车后落地倾覆,钢水涌向被错误选定为班前会地点的工具间。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 A 公司的炼钢车间无正规工艺设计,未按要求选用冶金铸造专用起重机,违规在真空炉平台下方修建工具间,起重机安全管理混乱,起重机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车间作业现场混乱,制订的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二是 B 修造厂不具备生产 80t 通用桥式起重机的资质,超许可范围生产。三是 C 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未按规定进行检验,便出具监督、验收检验合格报告。四是安全评价单位 D 设计院在事故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不全、冶炼生产线及辅助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具了安全现状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结论。五是 C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安全监管不力。六是 A 公司所在区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不力。七是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存在的问题失察。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3)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负责设备、维修和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企管部副部长兼炼钢车间副主任关某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 6 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2 人。(4)对事故单位、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和处理依法对 A 公司处以 155 万元罚款,对 B 修造厂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 C 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 D 设计院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 A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某处以 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吊销 C 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资格,吊销 D 设计院的安全评价资质。责成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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