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讲解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该规定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的职责,强调了根据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分级审批权限的原则。具体而言,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对于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则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特定原则提出建议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外,规定还指出,当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且存在争议时,应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
2、门进行审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若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撤销该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本规定的施行旨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适用于各类涉及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它特别适用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能源、交通等行业领域,特别是那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化工、造纸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该规定不仅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了清晰的审批指引,也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所有建设项目都能依法依规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保障生态环境安全。